醫院醫療差錯是否賠償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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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療差錯是否賠償有哪些規定?

在實際醫療過程中,醫生可能因為個人疏忽造成醫療差錯,最終給病人帶來某種程度的傷害。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是有明確的區分的,兩者的賠償標準也有所不同。根據我國醫療方面的相關法律,小編接下來將為大家詳細介紹有關於醫院醫療差錯是否賠償這方面的知識。

一、醫院醫療差錯是否賠償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情形,而醫療差錯則指醫務人員在工作中雖有診療護理過失,但尚未造成上述嚴重後果的情形。據此可以看出,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唯一區別在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即醫療差錯所造成的後果是一般性的,未達到病人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的嚴重程度。

實踐中,醫療差錯又可分為嚴重醫療差錯和一般醫療差錯,前者指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行為已給病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延長了治療時間,增加了病人的經濟負擔,後者則指尚未對病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無任何不良反應。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未對醫療差錯的處理做出任何具體規定,這是該法規的欠缺之處。但這並不意味着病人及其家屬喪失了要求醫院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醫療差錯本身也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它侵害的是病人的身體健康權利。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給病人造成了不應有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已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因此醫療單位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具體到醫療差錯的處理,醫療單位應賠償因其工作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使病人增加的醫療費、護工費等經濟損失。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專門發文指出,當事人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二、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確有過失,但經及時糾正未給病人造成嚴重後果或未造成任何後果的醫療糾紛。依《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後果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如殘廢、傷殘、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對於沒有達到事故程度的醫療過失,均應認定為醫療差錯。換言之,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特徵基本相同,兩者之者的唯一不同是損害後果程度上的差異。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文中也明確解答了醫院醫療差錯是否賠償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看出,醫療差錯又分為一般與嚴重兩種類型。雖然我國法律在醫療差錯賠償方面有所欠缺,但並不意味着醫院可以逃避責任,患者家屬依然可以按照正常流程向醫院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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