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差錯賠償款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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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有很多的醫療事故的直接原因,都是因為院方在治療的過程當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醫療差錯,而給患者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醫療差錯所造成的後果有些時候是不可挽回的,一旦釀成醫療差錯,造成醫療事故的話,院方是必須要進行賠償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醫療差錯賠償款怎麼確定?

醫療差錯賠償款怎麼確定

一、醫療差錯賠償款怎麼確定?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二、如何處理醫療差錯?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情形,而醫療差錯則指醫務人員在工作中雖有診療護理過失,但尚未造成上述嚴重後果的情形。據此可以看出,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唯一區別在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即醫療差錯所造成的後果是一般性的,未達到病人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的嚴重程度。

實踐中,醫療差錯又可分為嚴重醫療差錯和一般醫療差錯,前者指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行為已給病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延長了治療時間,增加了病人的經濟負擔,後者則指尚未對病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無任何不良反應。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未對醫療差錯的處理做出任何具體規定,這是該法規的欠缺之處。但這並不意味着病人及其家屬喪失了要求醫院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醫療差錯本身也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它侵害的是病人的身體健康權利。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給病人造成了不應有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已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因此醫療單位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具體到醫療差錯的處理,醫療單位應賠償因其工作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使病人增加的醫療費、護工費等經濟損失。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專門發文指出,當事人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三、醫療差錯責任劃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差錯的賠償款在進行確定的時候,主要是根據由院方出具的患者的醫藥費,住院費和其他相關的費用,以及後續的治療費等這些,這都是院方應該進行賠償的。還有就是因為醫療差錯造成一定程度的傷殘等級的話,院方也應該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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