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差錯是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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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院醫療差錯是否賠償?

醫院醫療差錯是否賠償?

1、醫院醫療差錯情形發生之後一般醫療機構、或者是醫療人員需要支付賠償金。

醫療差錯又可分為嚴重醫療差錯和一般醫療差錯,前者指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行為已給病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延長了治療時間,增加了病人的經濟負擔,後者則指尚未對病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無任何不良反應。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未對醫療差錯的處理做出任何具體規定,這是該法規的欠缺之處。但這並不意味着病人及其家屬喪失了要求醫院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醫療差錯本身也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它侵害的是病人的身體健康權利。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給病人造成了不應有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已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因此醫療單位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情形,而醫療差錯則指醫務人員在工作中雖有診療護理過失,但尚未造成上述嚴重後果的情形。據此可以看出,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唯一區別在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即醫療差錯所造成的後果是一般性的,未達到病人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的嚴重程度。

二、醫療差錯等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

在醫療事故發生後,病員及其家屬應保持冷靜和剋制,切忌衝動和過激行為,以免矛盾激化,妨礙問題的解決。實踐中解決的辦法有以下幾種:

1、協商解決

病員及家屬可以向醫院提出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要求醫院確定事件的性質並提出處理辦法。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您可以與醫院進行協商。實踐中絕大部分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它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和訴訟程序,可以為病員和家屬節省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

2、技術鑑定

倘若和醫院不能就醫療事故的處理達成一致時,可以向當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3、重新鑑定、行政複議和訴訟

糾紛當事人若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或者對衞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書或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向上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當然您也可以直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不管是嚴重醫學差錯、還是一般醫療差錯,都導致了患者的身體健康權益受損,且權益是由於醫方的過錯行為才導致的,故此作為受害者的患者來説,可以要求過錯人員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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