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簽了手術同意書醫院就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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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手術時,患者家屬或許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醫生拿着一份同意書走到你旁邊,要求在該同意書上簽字。如果不籤,醫生可能就會對你説:“籤同意書是國家規定的,你不籤,我們就沒辦法實施治療,一旦延誤或者出了問題誰負責?”於是,就有了很多家屬在不知情或者迫於壓力的情況下,“被”簽署了與院方的免責同意書。

家屬簽了手術同意書醫院就能免責?

手術同意書不能等同於醫院或醫生的免責書。雖然一些患者或家屬認為這是一種承諾書,承諾出現所列舉的危險醫院一概不負責任,這其實是對手術同意手術的一種誤讀,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手術同意書又叫手術告知書、手術協議書、手術知情同意書、手術自願書,術前談話記錄等等,2002年8月衞生部發布的《病歷書寫規範》將名稱確定為手術同意書。

知情同意書是一種授權行為不具有免責效力

手術同意書實際上是一種授權行為。手術在治療疾病的同時,也會給患者的身體造成一定的損害,不同程度地破壞患者組織器官的完整性和功能,有時還可能會危及患者的生命,此即手術的風險性。如果醫生未經患者同意而為其進行手術,就有可能會因侵害了患者的身體健康權而受到患者的指控,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當然特殊情況除外。

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患者簽署手術同意書實際上是一種授權行為,即患者允許醫生在其身體上開刀以治療疾病,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的具有一定破壞性的手術行為合法化。為此,《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

手術同意書不具有免責效力。在臨牀工作中,一些醫務人員在手術同意書中向患者特別提示了這種風險的存在,同時要求患者自己承擔這種可能出現的風險。例如,有的手術同意書中載有“如出現以上問題,醫院概不負責”或“醫院不承擔任何責任”等免責條款。

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有關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此,上述手術同意書中“醫院概不負責”或“醫院不承擔任何責任”部分因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歸於無效。如果醫務人員在為患者手術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並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那麼醫療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手術同意書不具有免除因醫務人員醫療過錯而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法律效力。

法律責任

如果某個手術風險的發生既不是醫師的過錯造成的,也與患者無關,而是醫學科學發展局限產生的不良後果,那就是實際意思上的“真正”風險,醫院或醫生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一部分醫務人員在手術風險承擔條款中,把手術同意書作為免除法律責任的“護身符”,無論大小手術,儘量多列手術風險,羅列的手術風險越來越多,導致一部分本可以通過醫務人員的努力完全能夠防止的風險,切切實實的發生了,就不屬於可以免責的手術風險,醫院和醫務人員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手術同意書既不是患者的“生死狀”,也不是醫院或醫生的“護身符”。醫院或醫務人員在對病人的診療過程中,如果存在違反相關診療規範等過錯,並造成了患者的實際損害後果,依法就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做手術之前要求家屬籤手術同意書,這是對家屬知情權的保障,同時也是出於患者利益的考慮。但要是情況比較危機的話,其實也是可以免除這一步驟的。當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家屬簽了手術同意書,也不代表醫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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