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血醫療訴訟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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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國有許多獻血中心,呼籲健康的人無償獻血。我國的醫院裏面如果發生了輸血醫療糾紛,對於輸血醫療訴訟的時效是怎樣的?我國《民法通則》對於這方面是怎樣來説明的?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為您進行詳細介紹。

輸血醫療訴訟的時效

如何確定輸血醫療訴訟時效

輸血醫療糾紛案件作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種類之一,其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即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但在輸血醫療糾紛中,由於錯綜複雜的病發現象和當事人主張權利的實際能力所受的影響,當事人往往在許多年後才提起訴訟。如某人因輸血感染艾滋病,數年後才得知患病,但並未提起訴訟。家屬在其死亡後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從原告確認感染艾滋病時計算訴訟時效,則患者家屬已喪失了勝訴權;如果從患者死亡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則其家屬尚有權獲得民事賠償。

從充分保護受害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對原告的訴訟時效期間標準不宜掌握過死。因為原告雖知患病,但其可能無法得知致病原因和侵權人是誰,這可能妨礙其正常行使訴訟權利,而且患者患病時,侵權人損害的是其健康權,患者死亡後,侵害的是其生命權,二種權利並不完全一致。故患者家屬在其死亡後才提出賠償請求,應從生命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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