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造成的損失訴訟時效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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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合同造成的損失訴訟時效為多久?

因合同造成的損失訴訟時效為多久?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二、合同違約金的標準是多少?

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違約金由雙方自行協商後確定,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準。

但是,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於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

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超過損失金額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

同樣的,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低於實際損失的30%),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數額。

三、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繼續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復到在正常履行條件下,非違約方能夠達到的利益狀態,是一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判決合同繼續履行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存在違約行為;

(二)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即必須是基於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的行使;

(三)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應當説除了不能繼續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夠繼續履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因合同引起的糾紛,受害方要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話,那麼就必須要在訴訟的時效之內進行提起,這樣法院才會受理,一般不同的合同糾紛所要提起的訴訟時效就會不一樣,在提出的時候一定要看實際的情況,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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