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範圍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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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的範圍界定

醫療糾紛的範圍界定

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而發生醫患糾葛,並向衞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提出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糾紛案件。這是一個比較狹隘的定義,從廣義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屬對患者診療護理過程不滿意,認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失誤,對病人造成不良後果、傷殘或死亡,以及診療過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況,要求衞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事件,在未表明事實真相之前,統稱為醫療糾紛。由於醫療糾紛發生在醫患之間,涉及的當事人以醫務人員、醫院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屬單位為另一方,因此,也可稱為醫患糾紛。醫療糾紛是指發生的過程和場合而言的,醫患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而言的,兩者的性質、目的和意義基本是相同的。

這是非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中的大多數,主要包括醫療意外、併發症和疾病自然轉歸等情況,對於醫療意外、併發症的情況,除《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以外,許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頒發醫療事故處理實施細節。

1、醫護人員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治療仍發生意外的:例如猝死、栓塞、心跳驟停、內 髒血管自發性破裂,醫療器械事先經過仔細檢查,但在操作過程中突然發生故障導致意外的。

2、在藥物(包括生物製品)

3、手術過程中,因手術部位嚴重粘連、解剖畸形、腫瘤浸潤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

4、手術按操作規程進行,但因病情嚴重,手術後發生組織粘連、出血、破潰

5、由於病員體質特異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意外,如藥物過敏試驗正常或按規定

6、應用新技術、新療法、新藥物之前,執行了請示報告制度,向病員、家屬説明了 情況,徵得家屬簽字同意,並作了充分的技術準備,仍發生意外的;

7、經準備並按操作規程進行肝、腎、腦室、心包等穿刺和特殊造影及心導管

8、由於病員及家屬不遵守醫院規章制度,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

醫療意外的發生並不是由於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直接造成的,也並不是醫務人員 本身的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預防和防範的,而是由於病人自身體質變化(例如過敏性體 質等)以及某種特殊疾病突然發生而造成的。醫療意外的發生並不屬醫療事故,但是醫療意 外發生以後的及時、正確的搶救治療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醫療意外發生後搶救不力,則仍然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醫療糾紛的法律定義

1、主體為醫患雙方。

醫療糾紛是產生於醫患之間的糾紛,其他人不能成為醫療糾紛的主體。如病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不服或衞生局的處理決定不服,是衞生行政機關及鑑定機構與患者的糾紛,矛盾不在醫患之間,不屬於醫療糾紛的範疇。再如傷害案件的肇事者對醫療後果不滿,要求醫院與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嚴格地講,也不是醫患糾紛,若確實存在醫療過失並應該由醫院承擔責任,也必須患者自己提請處理,與第三人無關。

2、客體為患者的人身僅主要是生命權或健康權。

3、存在於診療護理過程中。

醫療糾紛必須是針對診療護理(注意這裏並非是指發生過程,而是目的)所產生的不良後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醫患糾紛不屬於醫療糾紛。例如,某產婦在市人民醫院生一男孩。每天嬰兒室的護士都按時用小車將新生兒送到病房餵食母乳。該產婦分娩後第三天,護士象往常一樣將小車停在走廊裏分別送新生兒到母親的牀邊,當送完兩個新生兒之後再回到小車旁,發現該產婦的孩子不見了。雖經多方積極尋找,但仍無下落。產婦要求醫院承擔責任,醫院認為孩子被盜護士無法防範,也沒有失職行為,拒不同意承擔任何責任,因而產生了激烈的醫患爭紛。後訴至法院,才以醫院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了結了此案。由於本案不是針對診療護理工作而產生,故不屬於醫療糾紛。

三、非醫療糾紛

1、最多見情況:一是一些身患絕症的病人在絕望的心理狀態支配下,會在醫院做自殺或自殺未遂致傷的事件 ;另一種是無行為能力人(如10週歲以下少兒和失去知覺的精神病人)發生的意外,前者為墜 樓等事故的發生,後者主要為自殘或鬥毆致人傷害的行為。這種情況一旦發生,病人家屬 向醫院追查責任,醫院應承擔監護過失,賠償經濟損失。醫院並非“牢房”,醫院不可能 對每一位病人的全部行為負責,發生此類情況必須取得上級衞生行政部門和當地公安部門的 支持,必須將其列為同社會上發生的死亡案件一樣來對待,切不能與醫療糾紛掛鈎。但是如 果無行為能力人在無家屬作為監護人的情況下,發生傷害他人的行為時,醫院原則上應承擔。

2、不主動如實地向醫務人員陳述自己的病情和病史,導致醫生難以及時診斷,尤其是危重病人可能招致貽誤搶不遵照醫囑,甚至私下胡亂投醫問藥,尤其在必須緊急手術的情況下,因得不到病人及其家屬出於某種利益原因而將矛盾嫁禍於醫院和醫務人員,甚至造成故意。

3、醫務人員還應該懂得,病人及其家屬不配合,則説明他們主觀上有過錯,但是《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中的(四)規定:“以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 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屬醫療事故,然而“主要原因”並不等於全部原因, 更絕不能簡單地等同全為病人及其家屬的過錯。如果對病人的不良後果是由醫務人員與病人及其家屬雙方原因造成的,那麼照樣要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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