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購買遺失物 - 失主怎麼要回遺失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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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國家對遺失物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定之後,有些人在拾得遺失物之後,沒有找到失主。但是又擔心會被法律定性為其他的非法行為。一般都會選擇將遺失物進行出賣的方式,這樣既能夠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也能夠擺脱法律約束。那麼,他人購買遺失物,失主怎麼要回遺失物所有權?

他人購買遺失物,失主怎麼要回遺失物所有權?

一、他人購買遺失物,失主怎麼要回遺失物所有權?

即使拾得人已將遺失物轉賣給他人,失主仍然能要回,但是應該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請求受讓人返還。此外要求返還時還有兩種情況:

1、拾得人是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轉讓遺失物的,此時失主要回遺失物時,需要向受讓人支付其購買時所支付的費用;失主支付完這筆費用後,可以向拾得人追償。

2、拾得人是通過上述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轉讓遺失物的,此時失主要回遺失物不需要向受讓人支付任何費用。

相關法律可參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拾得人與權利人之間法律關係的處理規則是: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佔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我們在現實生活中難免會拾得他人的遺失物,國家為了鼓勵人們將拾得的遺失物歸還給失主,將這種拾得他人遺失物的行為定性為無因管理。在法律上不承擔責任。但是對於一些出賣他人遺失物,被他人購買遺失物的情況。行為人就實施了不當得利的行為,因此在法律上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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