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訴訟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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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訴訟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醫療訴訟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醫療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醫療機構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受損害的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證明自己對患者實施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如果證明不了的話,則要承擔敗訴的後果。但要認識到,舉證責任倒置只是減輕了患者一方的舉證責任或者説舉證的難度,患者一方要打贏官司,仍然要舉出比較充分的證據。

一般來説,下列證據是不可少的:與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關係的證據,例如有住院病歷或者門診診斷治療的證據;患者具體的損害結果,即住院之前或者醫生診斷治療之前不存在這一損害,住院之後或者醫生診斷治療之後出現了這一損害;損失或者損害的範圍,例如,支出的醫療費、護理費及誤工費等。

如果醫療機構出具了自己沒有過錯和責任的醫療鑑定,患者認為不客觀、不真實的,還要舉證證明它的不客觀、不真實。總之,醫療官司儘管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對缺乏醫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當事人來説,仍然是有很大難度的,最好還是尋求律師的幫助。

二、醫療訴訟的證據應如何收集

(一)爭取儘早封存病歷

病歷應當是病情發展的真實記錄,應當是確認醫療單位診療措施是否正確、有無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在司法審判中也應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書證材料。然而根據我國有關法規,發生醫療糾紛後,由做為一方當事人的醫療單位負責保管病歷,且禁止病人和家屬查閲,這是一條非常不合理的規定(目前一些醫療單位接受律師查閲)。對此,病人及家屬表示極為滿,經常懷疑醫療單位篡改病歷內容(事實上這種現象確實存在),醫療不單位也經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因此,為體現法律的公正,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建議在懷疑有醫療事故可能時,病人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提出封存病歷的要求。儘管病歷封存後,病人仍無法看到病歷內容,但已基本能保證醫療單位無法篡改病歷,使病歷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二)及時要求屍檢以查明死因

屍檢的重要意義在於可為醫學技術鑑定和司法裁決提供直接的證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如因任何一方拒絕或拖延屍檢、影響對死因的判定時,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因此,當醫療位單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屬懷疑病人死亡原因時,家屬應及時(最好在死後48小時內)向醫療單位提出屍檢的要求,醫療單位依法必須接受其請求。

請特別注意,有時醫療單位可能出於某種好意而勸説家屬不要進行屍檢。此時,建議家屬應堅持其屍檢要求,以免今後雙方就死因發生爭議時無法進行判定。另外,為體現屍檢結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條件的地方,家屬可申請當地法醫參加屍檢,同時要求該醫療單位予以迴避。

(三)注意收集證人證言

實踐中,病人和醫療單位常常就醫療單位是否實施了或未實施某一行生為發爭議。但是,醫療單位往往提出病人的敍述不真實,與病歷記載不一致,而根據病歷記載,醫療單位是沒有過失的。在這種情況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證據,則其要求或主張難以得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或法院的接受。避免上述情況發生的一項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實真相者的證言,即證人證言。

因此,當病人和家屬懷疑治療問題且醫療單位有可能予以否認時,則應注意記錄當時在場者或瞭解情況者(如同病房的病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住址,以及聯繫方法,既可當時進行取證,也可過後再進行調查取證。

(四)其他證據的收集

若懷疑病人的不良情況可能是由於輸液、輸血、注射或服藥等所致時,病人及家屬可要求立即對現場的有關實物進行封存保留,以備進一步檢驗。但是,這一看似簡單的環節往往被慌亂的家屬所忽略,等到過後想起時已無法補救。對此,病人及家屬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當事人收集的肯定是對自己有利,而對對方不利的。這樣的證據並不是那麼好收集的。而要是不清楚應該如何收集這類證據的話,小編建議可以諮詢一下專業律師,或者直接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進行證據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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