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需要收集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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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一:客觀、真實的病歷。
病歷是患者維權最重要的證據材料,法院判決大多依據公正合理的司法鑑定意見,這個意見就是遵循病歷做出的。所以建議發生醫療糾紛後,要及時複印、封存病歷。
客觀病歷包括:
①門診病歷;
②住院志;
③體温單;
④醫囑單;
⑤化驗單(檢驗報告);
⑥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⑦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⑧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⑨病理資料;
⑩護理記錄;
主觀病歷主要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證據二:屍檢報告
屍檢即屍體解剖,是指對已經死亡的機體進行剖驗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種醫學手段。其目的是通過屍體剖檢觀察生前的各器官病變,科學的分析推斷得出符合實際的病理解剖學診斷,為疾病的診斷提供理論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在屍檢報告出來前,家屬注意以書面形式要求屍檢部門對死者的器官標本妥善保存,以便將來對屍檢結論不服還可以申請複核。
證據三:醫療評估報告
醫療評估主要是通過對診療行為是否有過錯、損害結果、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評估出院方過錯參與度大小、賠償額度。患者通過專業人士的分析就會明白醫院的過錯所在、對相關醫學依據有所瞭解,避免僅憑直覺起訴而敗訴的情況。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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