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賠償款項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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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發生會給患者帶來人身傷害,如果醫院沒有及時處理,很容易引發醫療糾紛。在醫療糾紛案件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往往在賠償方面。其實,對於人身傷害賠償,我國是有明文規定的,涉及到的賠償項目也有很多。那麼,醫療糾紛賠償款項包括哪些?下面我們一起通過這篇文章瞭解下。

醫療糾紛賠償款項包括哪些?

一、醫療糾紛賠償款項包括哪些?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二、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是什麼?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屬民法的調整範疇。根據 “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解決。

綜上所述,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為了解決糾紛,要申請一個傷情司法鑑定,確定傷殘等級,這樣好可以確定具體賠償金額。醫療糾紛賠償款項包括醫療費由、護理費、誤工費等。如果經鑑定,患者有傷殘的,醫院還要承擔傷殘補助金、被撫養費生活費及精神損失費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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