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案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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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訴訟案由的選擇

醫療事故糾紛案由是什麼?

醫療糾紛訴訟案由的選擇和確定,對訴訟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包括對法律的適用、是否需要鑑定、舉證責任的分配、賠償的數額等等。因此,在提起醫療糾紛訴訟時應當慎重選擇和確定案由。

根據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涉及醫療糾紛訴訟的案由分為兩種三類,第一種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第二種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其中包括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因當事人對事實的認識和法律知識理解不夠,在起訴時認清當事人與醫療單位間的法律關係是有些困難的,這需要質詢法律專業人士。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糾紛案由分類

醫患關係建立後,患方對醫療行為有異議可以選擇侵權之訴也可以選擇違約之訴,這是患方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醫療糾紛的案由分為兩類: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而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僅僅規定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那麼,這是否意味着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只有構成醫療事故的才能以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為案由提起訴訟,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則不能起訴,該《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並未對此加以解釋。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之後頒佈的《關於參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一下簡稱《通知》),中明確將醫療侵權糾紛的法律適用分為兩種:即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而對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可見,兩者在對醫療侵權糾紛的分類上是存在衝突的。

既然非醫療事故損害糾紛都不能作為案由成立,那麼其就不應該成為人民法院審理的範圍,而按照《通知》的規定又有其適用的法律,也就是説可以成為法院的審理範圍,顯然這樣的規定是矛盾的。《通知》在法律適用上的不同規定為當事人在發生醫療糾紛後選擇對其有利或者説最能獲得高額賠償的民事法律關係進行索賠提供了立法依據。從司法實踐中看,由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賠償額度較低,當事人便會積極選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索賠。兩個規定上的不一致,使得當前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出現了混亂。

通過文中的詳細解答,我們知道了什麼是醫療事故糾紛案由。醫療糾紛案由有的分類。人的一生難免會有生病的時候,而生病就要到醫院進行治療服務,而這種服務就確立了醫患關係。而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在醫患關係中是最容易發生的,當發生事故與糾紛的時候,我們都應該要學會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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