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出現醫療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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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出現醫療糾紛怎麼處理

一般出現醫療糾紛怎麼處理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據調查顯示,85%以上的醫患糾紛都是通過此種方式解決的。在醫療糾紛激增的今天,醫療糾紛的協商解決方式仍然為有效,也是便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的好方法。

2、衞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

我國衞生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級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貫徹實施政府的衞生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衞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解決醫療糾紛是由其職責所決定的,當醫療機構和患者單獨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調解協商解決。國務院頒佈了《醫患事故處理條例》,把衞生行政部門調解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必經程序,即發生醫療糾紛後,必須先經過衞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否則不得提起訴訟,使衞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成為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

3、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當衞生行政部門也不能成功調解時,醫療糾紛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即發生民事訴訟。一般來説,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前,都要勸雙方進行調解,並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幫助,稱之為司法調解。醫患糾紛經司法調解仍不能解決糾紛,法官不得不進行司法裁決,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解決糾紛,這是醫患糾紛解決的最後方式。

二、醫療事故糾紛過錯推定原則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中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

過錯推定是指倘若受害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系由行為人所為,然行為人卻無法證明自己對損害不存在過錯,則在法律上當推定其有過錯,且因此承擔相關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乃是一種介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中間責任形式,因其將過錯的舉證責任轉移給了侵害人,從而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故與一般的過錯責任相比,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具有合理的,即倘若醫療機構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辯理由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被推定為有過錯,這一規則原則的確定與舉證責任倒置是相適應的。

1、現行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認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對侵權責任的認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中的過錯推定,即醫療行為致使病患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受到侵害,故推定醫療機構對此存在過錯,病患無須對醫療機構負有過錯擔負舉證責任,但應允許醫療機構通過舉證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以獲得免責。

2、過錯推定原則下醫方過失是其承擔責任的主要因素

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醫務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性因素是其所存在的過失,即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能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是沒有因果關係的,就可以獲得免責。因此,對醫方的“過失”要做深刻地理解。

醫療事故糾紛過錯推定原則有如果在醫療事故當中醫療機構沒有充分的理由來判斷自身在醫療過錯中沒有過錯,則會被判定為需要承擔本次醫療事故的相關過錯。同時如果沒有保證患者的知情權,也需要承擔相應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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