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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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認定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在科技發達的現在。科技的發展,也只能降低事故的發生率。但故意性質的醫療事故,若得到衞生部門的確定,則需要付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麼在法律的規定下,醫療事故罪認定該怎麼確定呢。

醫療事故罪認定是怎樣的?醫療事故罪的認定首先要明白一個誤區,不是構成醫療事故就一定構成醫療事故罪,醫療事故多數 是醫方承擔民事責任,少數是承擔行政責任;而極少數嚴重的故意犯罪方可認定為醫療事故罪。其次,不是主觀故意,而是因為經驗不足,單位醫療設備等客觀因素造成的醫療事故也不可認定為本罪。下面由本站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醫療事故罪的認定和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你瞭解醫療事故罪。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交給衞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科。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

步驟四: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步驟五: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至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十等,並區分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但並不是構成醫療事故就一定構成醫療事故罪,醫療事故多為醫方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少數為承擔行政責任的依據,極少數滿足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才有可能成立醫療事故罪。

其次,醫務人員在醫療工作中,由於業務水平低下或者經驗不足,或者單位醫療技術設備等客觀因素,造成醫療損害的並不屬於醫務人員嚴重不符責任的情形,不能認定本罪。

再次,醫療風險做引發的醫療爭議不宜定本罪。由於一些高難度手術常常伴有巨大的醫療風險,如果把那些醫療風險所引發的不良後果作為犯罪來處理,將嚴重阻礙醫學事業發展,挫傷醫務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最終導致患者就醫更難的情形。所謂醫療風險,主要是指由於現代醫療水平的有限性,在診療過程中發生了事與願違的不良後果。

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和醫務工作管理秩序。

2、醫療事故罪的客觀表現為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這裏要注意的是法條中的兩個“嚴重”,首先是醫務人員必須是嚴重不負責任,而一般意義上的不負責任或者是由於技術水平所限而發生的問題不能作為定罪依據;另外,必須給患者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比如傷殘或死亡,且造成嚴重後果必須是因為醫生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所引起的,如果醫生確實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但是患者的死亡原因卻主要是由於其病情兇險性、嚴重性所造成的,則不滿足構成本罪的要件。

3、醫療事故罪的主體為醫務人員,非醫務人員“行醫”侵害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的,根據具體情節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等。

4、醫療事故罪的主觀要件是過失,這裏的過失主要是業務過失。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通過上述對於醫療事故的分析,我們可以瞭解到事故的發生多數是由醫院承擔民事責任,少數是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的。若主觀上故意造成事故的發生,則是真正被判為醫療事故罪,這隻存在與極少數,畢竟患者的生命是需要得到尊重與敬畏的,這是每一個醫者應該銘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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