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刑事責任誰承擔?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8W

一、醫療事故刑事責任誰承擔?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誰承擔?

在醫療事故發生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一般是由醫療人員與醫療機構承擔,作為責任主體。醫療人員作為刑事責任主體,其行為特點是,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嚴重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一般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條規定的一級和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法所講的醫務人員應當是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

《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醫療事故構成要件有哪些?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三、醫療事故中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四、醫療事故中患者承擔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以及最高法院證據規則,作為患者應承擔接受醫療單位治療護理和損害結果存在的證據有:

(1)在醫療單位治療的病歷及相關票據;

(2)在治療過程中的體温單、化驗單以及醫學影像、拍片、檢查資料;

(3)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現場實物;

(4)身體受到損害後所造成的後果;

(5)醫療單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況;

(6)如果患者構成傷殘的,還須提供權威部門的傷殘等級鑑定書;

(7)其他用來證明在醫療過程中接受治療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侵害結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損失等有關證據材料。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事故如果造成的情形是屬於比較嚴重的,那麼對於醫療機構和醫療人員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此處罰都是按雙罰制的標準來進行處理,醫療機構承擔賠償的責任,而對於醫療人員就會依法的被判有期徒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