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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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是誰?

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是誰?

發生醫療事故後,承擔賠償責任的是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醫療事故鑑定的原則有哪些?

(一)依法鑑定原則。在實體上,應據相關法規和技術規範進行鑑定;在程序上,應遵守鑑定人員的資格、抽取、迴避等規範。違反依法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要求重新規定。

(二)科學鑑定原則。應據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鑑定;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鑑定結論。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三)獨立鑑定原則。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受其他因素干擾地進行鑑定;鑑定人自己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鑑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鑑定組成員。

(四)合議制原則。鑑定組人員應為單數,鑑定結論應當半數通過。但鑑定過程應如實記載。

(五)兩鑑終鑑原則。醫療事故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再次鑑定在行政處理上是終極鑑定,當事人不得又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要求鑑定。但我們認為當事人可申請重新鑑定,或依法提起相關訴訟。

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時候應該要遵守依法鑑定原則;科學鑑定原則以及合作制鑑定原則的。在醫療事故責任鑑定完成之後過錯方應該要根據責任認定書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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