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醫療過錯需要鑑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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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數人醫療過錯需要鑑定什麼?

多數人醫療過錯需要鑑定什麼?

一般而言,在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中,會對這樣一些內容進行鑑定:

1、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

2、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告知義務;

3、醫療機構是否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4、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5、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

6、人體損傷殘疾程度;

7、其他專門性問題。

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此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説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二、醫療過錯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等等。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進行醫療過錯鑑定時要鑑定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的是完全責任。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的,還有其他的因素起到次要作用的是主要責任。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的是次要責任。最後一個就是對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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