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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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過錯責任賠償標準是什麼

醫療過錯責任賠償標準是什麼

如果醫療行為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過錯鑑定,結論存在醫療過錯的,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醫療過錯的責任

既不能完全適用過錯原則,由患者承擔全部的過失舉證責任,也不能採用舉證責任倒置,讓醫方承擔過重的責任,侵權法的做法是,單獨開闢三種情形實行過錯推定,由醫方舉證證明不存在過錯。但值得注意的是,雖説都為過錯推定,患者不承擔過錯的舉證責任,但與之前實行的舉證責任倒置時的過錯推定本質上還存有差別。之前的過錯推定,是一旦發生損害即推定乙方的過錯,即損害即有過錯,但現在的過錯推定,不僅要求有損害,同時必須存在法定的三種違法情形方可推定過錯,也就是有條件的推定過錯。要想適用過錯推定,患者必須證明醫方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對於醫療過錯,具體情況不同,相關的賠償範圍也不同。一般來説,醫療過錯賠償分為三種常見情況。一是一般的、患者的殘疾以及死亡的發生,所以,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應根據患者所受傷害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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