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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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過失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醫療過失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具體説來,人民法院在判斷醫療事故責任中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時,首先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根據現代侵權法中“違法推定過失”的原則,當存在上述情形時,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具有過失。

同時也必須要考慮到醫務人員合理的技能、注意的程度以及地理範圍的差異和醫療上的緊急情形。即不僅要依據事實判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進行醫療活動時,是否已經盡到符合其相應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能標準,還應綜合分析醫生所處的具體環境與擁有的條件及醫生在緊急狀態下所能夠達到的注意程度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也就是説,受害人不必舉證來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而是由法院首先直接推定其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不能舉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無過錯,則過錯推定成立,就應承擔醫療事故侵權賠償責任。

而根據《條例》的規定,則是由專家鑑定組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做出鑑定結論,其中就包括對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的判斷。這樣,就與上述訴訟中過錯推定的規則不協調。建議在將來修改《條例》時,也應實行由醫療機構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無過錯,證明不了,則過錯成立。只有這樣,才能較好地平衡醫患雙方的地位和利益。

二、醫療過失是怎樣分類的?

民法上依據注意程度把過失分為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與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以平常對處理自己事務所盡的注意為標準,若欠缺處理自己事務應盡的注意則認定存在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指欠缺日常生活必要的注意;重大過失則指顯著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在醫療事故責任中,醫生是專家,而對方是欠缺基本醫學知識的患者,醫療行為直接對患者的生命、健康產生重大影響,所以要求醫生在醫療行為中要加以高度注意,對醫療過失規定的程度很低,極輕微的過失也可能使醫療事故責任成立。判斷其過失應採用將抽象輕過失與具體輕過失相結合的標準。

因為醫護人員在診治病人的過程中任何情況都有可能發生,醫療過程存在各種變數。所以目前沒有關於醫療過失的具體標準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斷過失程度的時候,要看醫護人員的行為是否符合醫療護理規範、同時還要考慮到醫護人員的專業水平,實行過錯推定原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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