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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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藥店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有哪些?

藥店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有哪些?

(一)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且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為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衞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衞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機構。如執業助理醫師個人從事診療活動的為非法行醫,就不能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處理,而只能適用《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主體是醫務人員,醫務人員包括了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按《職業醫師法》的規定,醫師包括了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是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尚未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村醫療衞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也視為醫務人員。執業助理醫師如果獨立從事臨牀診斷活動,發生了人身事故,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以及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畢業生,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是可以構成法律規定的醫務人員,成為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主體。而關於護士是否可以成為醫療損害責任的主體,只有經註冊登記的護理人員在護理活動中造成病人人身損害,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

(三)醫療損害責任發生在醫療活動中。按常人的理解,醫療活動是指有醫療的活動。其實不然,病人在醫院進行的身體檢查、醫療器械的植入、對病人的診斷、護理、康復和觀察都屬於醫療活動。但對於沒有通過手術、藥物、醫療器械和其他具有創傷性醫學技術的美容活動不認為是醫療活動。

(四)醫療損害責任是因患者人身權益受損害而發生的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是指因病人身體、健康、生命權被醫療機構損害而產生的責任,損害原因是過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權損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損害;造成病人生命權損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體權損害是指病人的身體組成部分的實質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損害,即造成了病人人體組成部分的殘缺,或是未經病人同意非法損害了病人身體。

二、醫療事故罪而定量刑標準是多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按照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發生醫療事故罪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還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的。發生醫療事故之後一定要保存好病歷這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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