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刑事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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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刑事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認定標準是使得就診人死亡或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醫療事故罪的形成

(1)違章醫療行為雖然對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終因病情發展引起病人傷殘或死亡,如搶救農藥中毒病人時使用的解毒劑數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2)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沒起到任何作用而由於病情發展引起傷殘、死亡,這包括醫方違章不作為和無效作為兩種情形;

(3)違章醫療行為同治療需要背道而馳從而加劇病情引起病人傷亡,如用反藥等;

(4)違章醫療行為本身直接破壞人體而直接引起傷亡或同原患傷病相互迭加共同導致病人傷亡,如手術時操作粗心誤傷大血管等等。

三、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一)醫療事故罪的客體要件

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二)醫療事故罪的客觀要件

醫療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三)醫療事故罪的主體要件

醫療事故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准的個體行醫者。由於醫務工作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所以,國家衞生行政管理機關向來十分重視對行醫者任職資格的考核,事實上只有具備一定醫療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行醫的特殊危險性,從而達到救死扶傷的目的。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既無醫療技能又未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這些人不屬於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四)醫療事故罪的主觀要件

醫療事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在這裏,醫療事故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説,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臨牀醫療活動本身有特殊的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醫務人員稍有不慎即會發生不幸後果,如果把一般過失行為確定為犯罪,於情理上有失公平、於法律上則有失於嚴苛。因此,醫療事故罪主觀方面是指存在業務過失而不是普通過失。醫務人員依照法律承擔救死扶傷的職責,有義務對自己的醫療業務行為負責,即對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而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實際是指其業務技術水平。

醫療事故如果需要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出現,一般都是醫務人員對於工作極其不負責而造就的。如果因為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從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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