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過錯認定具體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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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責任過錯認定具體有哪些內容?

醫療事故責任過錯認定具體有哪些內容?

對於責任程度的判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衞生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做出了規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顯然,通過責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參與度和過失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為醫患雙方協商、行政部門處理或法院判決提供了處理的依據,充分體現了不違法不承擔責任,有多大責任承擔多大責任份額的原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後果等。據此,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有違法醫療行為即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的行為;

3、有主觀過失;

4、造成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

5、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醫療事故責任時在診療的護理工作中造成的患者的功能障礙的後果等,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有主觀上的過失,造成了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危害的主體是醫療的機構還有醫務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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