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是依法取得資質證件的醫務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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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是依法取得資質證件的醫務人員嗎?

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是依法取得資質證件的醫務人員嗎

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是依法取得資質證件的醫務人,但除了醫務人員,還包括醫療機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醫療過錯的責任劃分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由此可見,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主要是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如果沒有取得相關的資質證件就從事醫療活動,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事故後已經涉嫌非法行醫罪,而不是簡單的醫療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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