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及其認定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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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過錯及其認定原則是什麼?

醫療過錯及其認定原則是什麼?

醫療過錯及其認定原則是:行為的違法性;主觀上存在過錯;有損害結果發生;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具體説來,人民法院在判斷醫療事故責任中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時,首先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二、醫療過失主要表現有哪些

從實踐看,醫療活動中的過失主要表現如下:

1、醫療機構的過失表現。

(1)醫院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

(2)醫療設備陳舊、缺乏維護;

(3)缺乏基本醫療護理條件;

(4)對疑難病症未認真組織會診,草率結論等。

2、醫務人員的過失表現。

(1)誤診。

(2)不負責任,違反規程;

(3)對病史採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草率馬虎;

(4)擅離職守,延誤診治或搶救;

(5)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無請示,也不請人幫助,一味蠻幹;

(6)擅自做無指徵有禁忌的手術和檢查等。

三、醫療過錯的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認定醫療過錯需要滿足一定的原則,滿足原則的將被認定為確實構成了醫療過錯行為。醫療過錯屬於一種嚴重的過失行為,對患者可能會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因此法律上對不同程度的過錯有着不同對應的處罰,需要對患者進行的賠償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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