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原則定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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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過錯責任原則定義有哪些?

醫療過錯責任原則定義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這是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依據。對於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對自己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如果行為人已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即使對他人造成損害,也不必承擔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或責任人即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要對損害後果負責。《民法典》具體規定了適用無過錯責3則的情形'如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損害的、’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等。也就是説,在法定的特殊情況下,只要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則無論責任人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也體現了這一歸責原則,該條規“無民事行為能力、現在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公平原則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司法中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一項原則。

1、 因此醫療糾紛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這條也表明過失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2、醫療糾紛過責任原則認定

與過錯責任原則相對應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即受害人在請求致害人承擔民事責任時,應對致害人在實施致害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負舉證責任。由於醫學的高度專業性,讓患者及其家屬舉證證明醫院的過錯問題無疑是很困難的。2001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解決了這一問題,其中第四條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實際上確認了醫療侵權糾紛採用過錯推定原則。

3、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時,在某些特殊場合,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的責任,受害人並不需要對加害人是否有主觀過錯舉證,只要加害人不能證明其自身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就推定其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將對過錯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使受害人處於更有利的地位,有利於充分維護受害人的利益。由於醫療行業的特殊性,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有利於更好地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儘管多數觀點同意醫療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但對醫療糾紛的歸責原則同時還存在幾種不同觀點。

推定舉證,匪定其婆證責充分維三原則,對醫療醫療糾紛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該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的認為,醫療糾紛是合同糾紛,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的認為,在醫患雙方過錯無法分清時,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如在輸血感染案例中,以公平責任來分擔風險能更好的維護醫院和患者的權益。

二、醫療過錯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這是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依據。對於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對自己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如果行為人已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即使對他人造成損害,也不必承擔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或責任人即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要對損害後果負責。《民法典》具體規定了適用無過錯責3則的情形'如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損害的、’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等。也就是説,在法定的特殊情況下,只要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則無論責任人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也體現了這一歸責原則,該條規“無民事行為能力、現在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公平原則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司法中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一項原則。

三、一般情況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特殊情況下采用過錯推定原則: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發生醫療事故之後,首先要確定醫院方是否要存在賠償責任,那麼醫院方將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來進行確定是否存在過程,家屬在這個時候應該竭力配合雙方之間的調查,不應該阻擋調查,也不能夠對醫院的秩序造成影響,否則造成的損失將由家屬來進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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