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的分類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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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過錯責任的分類包括什麼?

醫療過錯責任的分類包括什麼?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二、哪些情況不認定為醫療事故

我國法律規定,除了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情況外,還有其他五種情況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1、醫生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療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患者發生無法預料或者根本就無法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醫生為患者處理病情時由於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患者不良後果的。

5、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患者不良後果的。

三、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第一,從行為主體上看,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醫療機構以及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衞生技術人員。首先,除醫務人員外,與診療護理有關的行政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後勤人員,他們不具有從事醫療護理的資格,故不能成為該責任的行為主體。二是不具有行醫資格的人在行醫時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即非法行醫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產生醫療事故責任。對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從主觀方面上看,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的過失。醫務人員沒有這種過失的,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這種過失行為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疏忽大意所引起的過失。這是在醫療事故發生中,根據行為人相應職稱和崗位責任制要求,應當預見和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到、並致使危害發生的;第二種是由於自信引起的過失。這是指行為人雖然遇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給患者導致危害的結果,但是輕信藉助自己的技術、經驗能夠避免,因而導致了判斷上和行為上的失誤,致使危害發生的。具體地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醫療人員具有醫療過失行為:

1、有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搶奪病歷資料行為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搶奪病歷資料。因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這一規定,即為有過失;

2、未盡到必要説明義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沒有盡到必要的説明義務,即為有過失。

3、違反醫療服務職業道德的。

我國的醫療事故的案件數量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不斷的增加,此時在處理醫療事故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遵守相關的醫療事故的處理規定,避免出現自己的權益被侵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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