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時效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死亡鑑定在48小時之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在一年之內。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醫療事故造成死亡的,如果是進行屍檢的,應該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如果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該在醫療事故發生一年內申請鑑定。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時效是多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如果因為工作人員在治療患者的過程中過失致患者死亡,那麼通常會在48小時之內對當事人進行屍檢。但如果是想要申請醫療技術的事故鑑定,那麼必須要在這個事故發生的一年之內申請,超過這個時間就是屬於無效的申請。而屍檢如果不在48小時之內進行,很有可能會出現結果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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