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侵權無過錯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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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機構侵權無過錯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醫療機構侵權無過錯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醫療機構侵權無過錯責任的情況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等等。

二、無過錯責任具有什麼特徵

1、因果關係是決定責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損害事實與責任人的行為之間存在着罪關係為前提,若沒有因果關係則不能承擔無過錯責任;

2、並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的要件,若以過錯為歸責的構成要件,那就成了過錯責任原則;

3、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於合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這也是許多國家為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而設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所有;

4、由被告就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它不同於過錯責任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原告只要舉出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和被告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責事由進行舉證,被告不能僅僅證明他已盡到了注意義務或沒有一般的過失就可以被免除責任;

5、適用無過

三、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的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通常來説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機構與醫護都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但是法律中規定了三種情況可以認定為機構或者院方沒有責任,也就是責任由造成事故的醫護當事人來承擔。我國處理醫療過錯的機構是醫療事故糾紛仲裁委員會,如果對認定責任界定不清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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