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結構如何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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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結構如何構成?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結構如何構成?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結構的構成是:

1、責任主體,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同一的,都是醫療單位。醫務人員的職務行為都是醫療單位的行為,因此,由這些行為而產生的醫療事故應由醫療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2、人身損害事實

3、違反義務的行為

4、因果關係

5、醫療機構的主觀過錯

二、構成醫療事故的具體內容拓展

1、責任主體

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同一的,都是醫療單位。醫務人員的職務行為都是醫療單位的行為,因此,由這些行為而產生的醫療事故應由醫療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2、人身損害事實

醫療事故構成中的損害事實,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其具體的表現形式,就是生命的喪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損害,這是人身損害事實的第一個層次。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損害之後所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包括為治療損害所支出的財產損失。

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精神痛苦這種無形損害。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親屬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是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之一,也是精神損害慰撫金賠償的客觀基礎。

人身損害是醫療事故損害事實的外在表現形式,在賠償的意義上説,人身損害必定造成財產上的損失,精神損害也只能進行財產上的賠償。只有這樣,才能有賠償的基礎。醫療事故中的損害事實不存在單純的財產損失。

3、違反義務的行為

相對義務,也違反了不得侵害患者健康權和生命權的絕對義務。前者為違約責任,後者為侵害了固有利益的侵權責任,這兩種責任發生了競合。正是這種競合的關係,才為醫療事故作為侵權責任糾紛處理提供了基礎。醫療事故責任構成中的違約行為與違反絕對義務的行為的一致性,構成了醫療事故責任違反義務的行為要件的基本特點。

4、因果關係

醫療機構違反義務的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醫方只在有因果關係存在的情況下,才為其行為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此,患者的損害後果必須是醫方的醫療違章行為所致。

5、醫療機構的主觀過錯

很多時候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都是由醫療機構一方承擔的,畢竟醫護人員的失誤行為也是屬於職務行為中的一種,而在醫院內部則可以追究相關醫護人員的責任,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罰。而常見的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就包括了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以及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三種。

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後合同義務是隨着合同關係的進展,依事態情況而發生的附隨義務。如病人出院後,由於院方沒有明確告知服藥的方法和劑量而致患者錯誤服用而受到傷害時,或患者在診治結束後院方沒有保護患者的隱私,予以暴露或張揚,或擅自將其可辨認當事人的照片用於的發表,或患者在他院治療時需要既往的病史記錄,而保存的院方拒不提供病歷等臨牀資料並造成患者損失的,就違反了合同關係中的後合同義務。

醫療事故的認定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傷情以及院方或者醫護人員對其造成的後果來進行最終的認定。構成醫療事故的條件一般有五個,如果滿足其中幾點並結合實際情況來最終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如果雙方對於判決不服的,可以進一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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