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事責任如何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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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任主體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如何構成?

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同一的,都是醫療單位。醫務人員的職務行為都是醫療單位的行為,因此,由這些行為而產生的醫療事故應由醫療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2、人身損害事實

醫療事故構成中的損害事實,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其具體的表現形式,就是生命的喪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損害,這是人身損害事實的第一個層次。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損害之後所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包括為治療損害所支出的財產損失。

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精神痛苦這種無形損害。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親屬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是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之一,也是精神損害慰撫金賠償的客觀基礎。

人身損害是醫療事故損害事實的外在表現形式,在賠償的意義上説,人身損害必定造成財產上的損失,精神損害也只能進行財產上的賠償。只有這樣,才能有賠償的基礎。醫療事故中的損害事實不存在單純的財產損失。

3、違反義務的行為

相對義務,也違反了不得侵害患者健康權和生命權的絕對義務。前者為違約責任,後者為侵害了固有利益的侵權責任,這兩種責任發生了競合。正是這種競合的關係,才為醫療事故作為侵權責任糾紛處理提供了基礎。醫療事故責任構成中的違約行為與違反絕對義務的行為的一致性,構成了醫療事故責任違反義務的行為要件的基本特點。

4、因果關係

醫療機構違反義務的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醫方只在有因果關係存在的情況下,才為其行為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此,患者的損害後果必須是醫方的醫療違章行為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醫療事故侵權責任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行為沒有過失和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5、醫療機構的主觀過錯

很多時候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都是由醫療機構一方承擔的,畢竟醫護人員的失誤行為也是屬於職務行為中的一種,而在醫院內部則可以追究相關醫護人員的責任,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罰。而常見的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就包括了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以及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三種。

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後合同義務是隨着合同關係的進展,依事態情況而發生的附隨義務。如病人出院後,由於院方沒有明確告知服藥的方法和劑量而致患者錯誤服用而受到傷害時,或患者在診治結束後院方沒有保護患者的隱私,予以暴露或張揚,或擅自將其可辨認當事人的照片用於的發表,或患者在他院治療時需要既往的病史記錄,而保存的院方拒不提供病歷等臨牀資料並造成患者損失的,就違反了合同關係中的後合同義務。

對於院方如何賠償,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

(1)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院方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3)病員由於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與其他形式的法律責任相比,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是:

(1)民事責任是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責任;

(2)民事責任主要是彌補受害一方當事人的損失,;

(3)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新修訂的徵求意見稿中規定,醫療機構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不是醫療事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改過去的補償為賠償,增加了十項具體的賠償費用,如過去的嚴重醫療差錯不屬醫療事故,不負賠償責任,而修訂稿將其歸為四級醫療事故,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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