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過錯責任怎麼處理
一、重大醫療過錯責任怎麼處理
重大醫療過錯責任處理機關應是衞生行政主管機關和法院:它不屬於當事人協調處理的範圍(民事責任除外),當事人自行協商無效。當事人協商解決中,醫方是解決後7日內履行報告義務,需鑑定的由雙方共同委託鑑定。鑑定費由雙方協商預交和承擔。爭議解決前,衞生行政部門並無職責主動處理。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應在12小時內報告、衞生行政部門應組織調查,並應當進行醫療事故判定或移交醫學會鑑定、鑑定費由醫方負擔。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三類:
1、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2、導致了3人以上人身損害的後果。
3、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麼是重大醫療過失行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醫療機構必須在過失行為發生後的12小時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1)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2)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3)衞生部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後,重大醫療過失是指在醫務人員進行醫療活動中,沒有履行醫護人員應該有的責任和義務,造成的後果是威能預見並且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導致了患者的人身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