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處理醫療事故要做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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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處理醫療事故要做哪些證據?

起訴處理醫療事故要做哪些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醫療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包括户口卡、當地派出所證明等)。

二)證明雙主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門診、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等。

三)證明損害的事實發生的證據

1、醫生診斷證明或傷殘證明或死亡證明書;

2、醫學會或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報告或相關的醫學文獻資料、醫療專家意見。

二、醫療事故侵權糾紛聘請律師的費用是多少?

醫療事故侵權糾紛聘請律師的費用不是法定的,收費標準和以下因素有關: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三、醫療事故侵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總的來説,如果患者選擇通過司法途徑處理醫療事故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不能只准備民事訴訟狀,相應的證據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證據,患者敗訴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患者自己不會收集證據的,應該聘請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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