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療事故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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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醫療事故的證據有哪些?

處理醫療事故的證據有哪些

(一)患者病歷

患者病歷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是患者就診最原始的證據材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歷資料。患者有權複印或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檢驗單、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或者是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二)處方及藥品

目前各醫院通常會將處方底聯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藥品以及藥品包裝袋等也是較為重要的證據。處方可以反映醫生是否用錯藥,剩餘藥品及包裝袋可以反映藥房或護士是否發錯藥。

(三)輸血輸液剩餘液或包裝袋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進行封存和啟封。

二、醫療事故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構成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有違法、過失行為;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違法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由各市、州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由省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啟動程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

在醫療事故中,患者與醫院在處理糾紛時無法協商的,就只能通過到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在訴訟的過程中,法院對於一些與醫療事故有關的證據比較看重,所以患者和家屬要及時的收集保留證據提供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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