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刑事責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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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刑事責任規定是什麼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本條之規定,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裏的醫務人員是指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客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的醫療違法行為,包括作為的和不作為的行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過失。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本罪所要追究的是醫療責任事故。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即客觀上存在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2)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上述違章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4)主觀上對違章是故意的,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結果是過失的,因而主觀具有罪過。

綜上所述,將醫療事故進行刑事處罰是必須要醫療事故具備醫療事故罪的相關構成要件。此時,就不再是簡單的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了。當然醫療事故與醫療事故罪最明顯的區別就是前者是過失,後者是故意。

二、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1、 醫療安全工作實行科主任負責制。發生醫療糾紛或缺陷,當事人應立即向科主任彙報,科主任應認真調查並處理。同時上報醫務科。

2、 醫療糾紛發生後,首先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患者及家屬的解釋工作,儘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層面。

3、若患者要求複印病歷,按有關規定辦理。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及病程記錄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嚴禁塗改、偽造、隱匿和銷燬。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共同對現場進行封存。封存的病例及實物保存在醫務科,夜間由總值班保管。

4、 對科內解決不了的糾紛或較為嚴重的醫療糾紛由業務院長根據醫務科的報告,組織院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討論和鑑定,提出處理意見。

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在治療患者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果違反規定執行,可能導致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發生後,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可能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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