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院延誤病情死亡賠償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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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衞生院延誤病情死亡賠償包括哪些內容?

衞生院延誤病情死亡賠償包括哪些內容?

衞生院延誤病情死亡賠償包括的內容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費、陪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賠償金額可由當事人家屬根據相關證據向當地法院起訴,法院依據醫患雙方提供的證據裁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醫療機構有過錯可以獲得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四)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三、不屬於醫療事故的幾種情況是什麼?

醫療實踐中,以下幾種情形不屬於醫療事故:

1、醫療意外

由於病員自身體質變化或特殊病情所導致,其發生不是醫務人員通過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夠預見和避免的。

2、醫用產品損害

在醫療過程中,經常需要使用植入人體內部的產品,常見的如骨折內固定材料,如果這類產品的質量、滅菌、生物活性等指標有缺陷,植人人體後可能導致不良的後果。

3、疾病的自然轉歸

在醫療實踐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個階段的治療結果經常不為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所理解或接受,醫務人員在整個醫療行為過程中均遵守診療規範,不存在任何過失。

4、非醫療意外

由於非醫療活動即患者自己的行為或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良後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殺行為。

5、醫療差錯

由於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低於四級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會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害和痛苦。

6、患方不配合治療

在醫療實踐中,經常出現某些患者及其家屬在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程中,不如實地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症狀、病史,或者不遵守醫囑服藥,不接受做必要的檢查治療等情況。

衞生院延誤病情的屬於非常嚴重的醫療事故,如果因為醫生或者醫療機構的操作失誤導致病人的病情延誤沒有及時的得到治療最終導致病人死亡的,衞生院與操作醫生等相關的醫護人員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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