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延誤病情致死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看守所延誤病情致死賠償標準是多少?
看守所延誤病情致死賠償標準不是固定的。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羈押應該怎麼辦?
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羈押的,應該依法取保候審,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看守所延誤病情致死申請國家賠償的流程是什麼?
1、賠償請求人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2、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依法受理案件。
3、賠償義務機關關對案件進行審理。
4、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
5、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6、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看守所收押的對象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身體患有嚴重的疾病,且看守的醫療水平根本無法診治,應該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因為看守所的原因延誤病情造成嫌疑人死亡的,嫌疑人的家屬可以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