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錯誤治療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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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生錯誤治療的責任是什麼?

醫生錯誤治療的責任是什麼

醫生誤診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二、醫院誤診賠償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醫療行為的診斷環節存在行為上的過錯,要麼臨牀診斷完全錯誤、要麼遺漏重要的診斷。進而由於診斷的錯誤,導致依據診斷展開的治療行為的錯誤,最終引發醫療爭議。

許多醫療行為的過錯主要是當事的醫生疏於履行醫師法定的注意義務,疏於詳細詢問病史,此外體檢過程流於形式,沒有針對相關病症的特徵問題等等,進行細緻觀察,也沒有仔細查看甚至是沒有等到檢驗結果回報,或者根本沒有進行相關的檢測,就向患者注射相應的藥物,而且往往一錯再錯,沒有在發生錯誤用藥之後採取積極的搶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導致患者迅速死亡,引起醫療爭議。

三、醫療事故鑑定標準是怎樣的呢?

標準為:

一級醫療事故係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級醫療事故係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級醫療事故係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醫療事故。

患者生病一般都會到醫院求助醫生來治療,但是由於醫生的水平參差不齊,導致有的患者被誤診病情惡化,嚴重的甚至失去了生命,遇到這種情況,受害人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醫院和醫生的責任,捍衞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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