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在醫療過錯責任的劃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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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誤診在醫療過錯責任的劃分是什麼?

誤診在醫療過錯責任的劃分是什麼?

誤診在醫療過錯責任的劃分是存在醫療過失需要對此承擔一定的責任。醫療過失是指在為患者診治疾病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它背離了醫學科學實踐活動的目的,扭曲了醫療行為的意圖,從根本上説它是醫療行為的負性結果。

醫療行為是一種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但這種行為易受到環境、條件、醫術、技能等多種因素的制約。按照醫務人員有無責任將醫療過失分為兩種形式。

1、有責任的醫療過失:有相當一部分醫療過失是由醫務人員的責任引起的,如手術誤傷、用藥差錯等。通常所説是指病人就診後,已具備了可能正確診斷的客觀條件而未能正確診斷。誤診的性質有責任性和技術性之分,造成誤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所產生的後果亦輕重不一。此類醫療過失可通過強化管理、提高技術水平等措施加以防範。

2、無責任的醫療過失:限於當代科技發展水平,醫療行為在實施過程中會不同程度上對患者的身體帶來負面影響,如病人使用藥物後出現了與原來疾病無關的、治療目的之外的醫源性疾病。臨牀診斷是通過病史收集、體格檢查、理化檢驗、病程觀察、治療反應及預後觀察等間接性方式對疾病進行分析判斷;加之主觀上受制於醫務人員的學術水平、臨牀經驗等,客觀上制約於診斷對象的個體差異(如特異性體質)、病因的複雜性、症狀的典型與否、醫療設備等,故易造成誤診現象。據文獻統計,在目前具有現代化檢查手段的條件下,臨牀總體誤診率在30%左右,複雜疑難病症誤診率更高。因此,醫療過失只能是減少,不會被消滅,再高明的醫生,再嚴格的管理也不能完全避免,正如所説,就臨牀工作而言,我們不要求成為一個終身不曾誤診的神醫,但力爭成為把誤診降到最低限度的臨牀醫學家。

二、醫生誤診要承擔什麼責任

對於醫務人員過失造成的醫療過失,要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如誤診誤治,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當具備了診斷該疾病的條件而出現誤診誤治,且使病人致殘或死亡,或產生新的疾病,或加重病情使病人增加痛苦時,才可在一定程度上追究醫生的責任。可依據《醫師法》中的規定執行,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違反《醫師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當地的社會,如果有人違反《醫師法》或者是違反《民法典》的規定,存在着一些醫療過失行為的話,需要承擔責任,通常情況下是指民事方面的經濟賠償責任,是因為這樣,這一點是非常的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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