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過錯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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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過錯責任是什麼

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過錯責任是什麼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過錯,無須受害人舉證加以證明,致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適用於以下五種情形:

1、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2、僱員、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責任

4、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5、醫療損害責任

二、醫療損害認定有過錯的依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在醫療損害案件中,一般來説是有過錯責任原則的,也就是説如果是因為醫院方面存在着操作不當或者用藥不當等行為造成患者受損失的,這個時候可以要求醫院方面進行賠償。

總的來説,醫療事故發生後,事故當事人肯定會承擔刑事責任,對責任劃分作出了明確規定,所以對於醫療事故這種事件的發生,應該更多的時間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是社會上經常發生的醫患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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