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推定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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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過錯責任推定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過錯責任推定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醫療侵權案件中醫療機構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醫療事故過錯責任認定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在鑑定醫療過錯責任的時候,病歷資料是由醫療機構提供的,不過,患者在處理醫療事故侵權案件時,有權利查閲複製跟案件相關的病歷資料,如果醫療機構有過失行為,在事故發生後就不能再繼續銷燬或篡改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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