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權與醫療過錯分別要滿足什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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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侵權與醫療過錯分別要滿足什麼要件

第三人侵權與醫療過錯分別要滿足什麼要件

(一)第三人侵權要滿足的要件:

1、第三人過錯主體是第三人;

2、第三人與當事人沒有過錯聯繫,即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3、第三人過錯是免除或者減輕加害人責任的依據,或者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的依據。

(二)醫療過錯要滿足的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

2、主觀上存在過錯;

3、有損害結果發生;

4、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對於醫療事故而言,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能構成侵權行為。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醫療過失的認定最為關鍵,也是最為困難的。

過錯是侵權行為學的一個概念,包括故意和過失。醫療過錯也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包括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某一行為的損害後果,而積極追求這一損害後果發生的心態;間接故意是明知某一行為的損害後果,而放任這一後果發生的心態。無論哪一種故意,放在醫療行為中,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這在醫療損害中是極少見的。醫療過失也包括兩種形式,即: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這種過錯也可能構成犯罪,即醫療事故罪。

對於醫療事故罪,有些人可能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影響,認為只有經醫學會鑑定為醫療事故,才能追究行為人的醫療事故罪,這是錯誤認識。《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醫療事故罪並非以經醫學會鑑定為醫療事故為追究行為人的責任的前提。

二、第三人過錯有哪些賠償責任

(一)第三人過錯的一般規則——應當免除(免責)、減輕名義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1、名義侵權人的含義:

名義侵權人作為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媒介,名義侵權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只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而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1)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是指從純粹事實角度觀察加害人的行為和受害人的行為之間的客觀聯繫;

(2)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指在被告人的行為與加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事實因果關係的前提下,被告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

2、免除責任條件:

(1)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第三人過錯是免責事由。

3、減輕責任條件:

(1)第三人過錯不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

(2)第三人過錯和加害人行為都是損害發生或者擴大的原因。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綜上所述,侵權案裏面的第三人侵權和醫療過錯都是有其分別要滿足的要來的,而醫療過錯的話其實和醫療過失也是有區別所在的,之所以出現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區分,除了與目前法制現狀有關外,很重要的原因與目前醫療事故鑑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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