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行政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滿足什麼條件
1、因為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知道原訴會損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參加訴訟而未參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銷之訴。
2、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二、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起訴狀
起訴狀
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區××路××號,工作單位。聯繫電話。
被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區××路××號。工作單位。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明確的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證據;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的證據;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證據;
4、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三、不能夠被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情形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
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3、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第三人撤銷之訴怎麼審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作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這樣規定,一是考慮到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比較瞭解案情,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同時可以充分發揮原審法院的自身糾錯功能;二是避免出現下級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上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
法院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時,先對第三人提出的撤銷理由進行審理,撤銷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原審裁判和調解對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並同時對第三人與原審當事人之間、原審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重新作出裁判,即“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撤銷理由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是依據新事實提起的新訴,對新訴的裁判,當事人和原訴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有法定的訴訟時效的,在六個月之後如果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那麼屬於自動放棄訴訟權,超過法定的時間,人民法院是不進行受理的。不過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