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重新醫療事故鑑定的 - 應當向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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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重新醫療事故鑑定的,應當向誰申請

不服重新醫療事故鑑定的,應當向誰申請?

當事人重新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的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然後等着行政部門出具鑑定結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後,對鑑定結論不服,想再次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的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提供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鑑定,並且將鑑定結果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次鑑定的,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不予受理,並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醫療事故鑑定所需材料

當事人要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應當向鑑定機構提出以下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當事人對第一次的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的行政部門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並且提供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當事人提供證明材料後,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醫療事故再次進行鑑定,並且在法定期限內,將鑑定機構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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