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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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有何不同?

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有何不同?

1、鑑定機構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是委託進行醫療過錯鑑定,而醫療事故是採用醫療事故鑑定;

2、賠償標準不同:醫療糾紛的賠償標準是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而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3、是否有行政責任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沒有行政責任,而醫療事故會產生行政責任,就是有衞生行政部分進行處罰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二、如何防範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發生?

1、強化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質量意識、安全意識、責任意識、依法執業意識和誠信服務意識,樹立法制觀念,保障醫療安全,防範醫療糾紛。

2、院科兩級加強診療質量相關知識的學習、培訓、考核,全面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3、加強院科兩級質控,分析總結院內、外的不安全因素,及時消除隱患,防範醫療糾紛的發生。

4、加強醫護患溝通,防範醫療糾紛。

5、加強實習生帶教管理工作,有效防範因實習生引起的醫療糾紛。

6、引導和規範患者文明就醫。

7、健全醫療糾紛預警機制、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醫療事故防範預案、程序等,便於醫護人員掌握相關事宜,做好自我防護,並有效防範醫療糾紛擴大化。

8、積極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在醫療水平越來越先進的今天,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也越來越多,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的防範對降低醫療糾紛和事故,改善醫患關係都非常重要。提醒我們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更要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才能避免糾紛和事故的發生。

根據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在治療期間院方由於醫療手法不當造成的醫療事故後果,病人和家屬和院方不能協商解決的產生爭議情況,各持一方的理據情況下是可以向當地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進行鑑定,再由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就算雙方各持理據的情況下都不可以次序顛倒處理,都是要首先確定院方和病人家屬的協調方式先行判斷是否正確再確定解決,必須記住不能夠心急直接找當地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再由衞生部門處理的。那麼,現在就到了衞生部門的解決方法了。因為醫療事故從而使得院方和病人家屬產生爭執情況,也未能自行協商好處理的情況下,通過當地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後,衞生部門就要開始着手解決了。

在現實生活當中,不管發生了醫療事故還是醫療糾紛,都需要採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利,當然了不同的醫療事故或者説是醫療糾紛,具體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比如説醫療事故的鑑定程序和醫療糾紛就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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