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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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特點有哪些?

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特點有哪些

1、發生在醫患之間。醫是指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患主要是指病人,有時也包括病人家屬。

2、產生的原因是由於病人的生命權或健康權受到了侵害。

3、醫患對產生的危害和不良後果及產生的原因或如何處理出現了分歧。

二、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區別主要是認定標準不一樣,醫療事故是因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行為,造成了患者人身受損。

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有:

1、醫方剝奪患者知情權引發糾紛

2、醫療服務中存在瑕疵引發的糾紛

3、患者對醫療行為的誤解引發的糾紛

三、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跟醫療事故最主要的特點就是發生在醫患之間,但也不是所有醫療事故都不能妥善處置,類似於患者及其家屬,還有院方,對醫療事故發生的原因及相應的處置方案都能協商一致,也就不存在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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