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物品價值無法認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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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物品價值無法認定怎麼辦

一、盜竊物品價值無法認定怎麼辦?

盜竊物品價值無法認定的可以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佈匯率中間價的外幣。

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

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户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複製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複製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户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二、關於盜竊罪的數額劃分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有些時候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確定不下來盜竊物品的價值,如果交由司法機關來處理的話,根據當事人盜竊的具體物品都可以通過相應的方法來確定價值。盜竊案件中必須先確定了盜竊物品的價值,才能決定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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