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收購中學生盜竊物品的行為?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8W

如何認定收購中學生盜竊物品的行為?

一、如何認定收購中學生盜竊物品的行為?

收購中學生盜竊物品的行為,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

(二)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三)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

(四)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本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是需要基於犯罪分子明知收購的物品為中學生盜竊的物品的情況,如果犯罪分子並不知情的,那麼是不可以構成本罪的,具體情況可以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