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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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毀壞財物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故意毀壞財物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故意毀壞財物解釋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故意毀壞財物相關法律

《郵政法》第八十條 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法》第八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盜竊、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正常使用的;

(二)偽造郵資憑證或者倒賣偽造的郵資憑證的;

(三)擾亂郵政營業場所、快遞企業營業場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強登、扒乘運送郵件、快件的車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任何人在實施故意毀壞的行為之後,一旦被司法機關發現,經過核實發現,其故意毀壞的數額已經超過了五千元,或者是實施毀壞行為已經超過了三次,此時就一定會滿足故意毀壞的立案標準。此後檢察院會根據毀壞行為實施後造成的後果來判處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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