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的損壞財物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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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為的損壞財物怎麼賠償?

人為的損壞財物怎麼賠償

財物被他人損壞的,按財物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如果市場價格難以確定的,可以通過鑑定的方式確定財物的價值。

財產損害賠償範圍: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怎麼判刑?

犯故意破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損壞財物被認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外,同時也要對造成的財產損失作出民事賠償,作為行為人都需要承擔這兩方面的責任,另外,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要達到了規定的數額之後才能認定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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