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壞損壞公私財物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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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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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壞財物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對於故意損壞損壞公私財物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這個問題,解答如下: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故意損壞公司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三次以上或者集三人損壞的等情形。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